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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晶裁判文书ldquo引经据典rd
裁判文书“引经据典”的法理:方式、价值与限度
作者:谢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年第6期。
摘要
在当代中国的司法裁判文书中,广泛存在引经据典的现象,这一现象以及经典本身凝结了独属于中国的法理、法文化。引经据典在裁判文书中主要以三种方式呈现:作为事实认定的理由,作为准裁判根据,作为修辞手段,其价值在于助益裁判说理———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讲究文理。但在裁判文书中引经据典有一定的限度:不得曲解误用,不可违背一般性价值,不能取代法律适用,不应文过其实,难以普遍推广,仅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缓和(而非彻底解决)纠纷的作用。引经据典是一种契合中国人精神情感和思维模式的说理方式,“文质彬彬”的引经据典有利于提高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关键词:裁判说理;引经据典;裁判根据;司法修辞;传统法文化导论
在学界的不断呼吁与司法实务部门自身的反思、改革之下,裁判文书应当说理并充分说理已成为共识、常识。近年各地、各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说理的方式、程度、质量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笔者在其中发现了一种颇有趣味的说理方式———引经据典。所谓引经据典,字面含义即引用经书、根据典籍,语本《后汉书》:“爽皆引据大义,正之经典。”经,《说文》本义“织”,段注“织之从丝谓之经,必先有经而后有纬”,并因此引申为原则、法则、义理,如《尚书》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还可引申为作为标准的书,如儒学的“十三经”、道家的《道德经》、佛教的佛经等。“经”字常与“典”字连用,典本义“五帝之书也,从册在丌上,尊阁之也”。《尔雅》曰“典,经也”,故“经典”连用的第一层含义仍是作为标准的书、权威的书。典引申为常道,如《尚书》曰“慎徽五典”,五典即五常,在此意义上又与经之原则、法则、义理内涵相近。《释名》曰“经,径也,常典也,如径路无所不通,可常用也”,故“经典”连用之后可作此义。因是之故,引经据典所引用、根据的非普通的书册,而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被认为载之常道、标准的权威之书,如朱自清先生的界定:“包括群经、先秦诸子、几种史书、一些集部。”引经据典,是中国传统文人惯用的说话、作文方式,早在孔子,即说自己是“述而不作,信而好古”。对他们而言,需要做的“只是如何更准确、更出色地表述往圣先贤的思想观念,并用以解决当下的困惑”。同属文人团体、通过饱读圣贤书入仕的各级审判官员亦把引经据典带入了审判活动之中,最为典型的体现即春秋决狱,将《春秋》的义理直接用作案件裁判的根据。当然,随着汉以后律典渐趋完备,在类似今天刑事案件的命盗案件之中,直接引用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根据的方式逐步隐退,但以引经据典作为修辞手段来辅助说理的现象仍然广泛存在,且在类似今天民事纠纷的户婚、田土、钱债纠纷等细故纷争中,直接将其作为裁判根据的现象亦不罕见。值得玩味的是,近代以降,中国历经多次西潮洗礼之下的文化运动乃至革命,古今之变已不啻沧海与桑田,但在强大的文化惯性之下,引经据典不仅继续为当代文人以至普通人在各种场合广泛运用,甚而也继续在司法裁判文书中延续,且在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皆是。对于在当代中国仍然存在的这一现象,已有部分学者及媒体注意到,但基本仅